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增压供水管理,确保增压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规范增压供水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技术管理规定只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生活用水的增压供水。
第三条 住宅增压供水应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
第四条 住宅增压供水的设计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完成。设计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施工安装执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强制性标准条文和《镇江市新建住宅增压供水技术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前,应会同供水企业根据工程场地周边供水状况,共同确定增压供水设计方案。
第七条 住宅生活用水增压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原则上应单建,包括泵房内的供水管网、储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对于商住建筑,住宅与商业(办公)的供水系统必须分开。高层屋顶消防水箱进水立管在生活增压供水系统中单独设置。
第八条 住宅增压供水方式根据所在地供水管网状况可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增压供水方式或变频泵与低位储水池(箱)联合供水方式(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采用一体化无负压、无吸程增压供水方式),增压设施应配置远程监控终端。
第九条 凡用户龙头水压达到0.05Mpa的楼层应采用由城市管网直供形式,用户水表安装位置采用埋地式或集中设置在底层;增压供水的用户水表安装可采用管廊式,管廊的设置必须满足维修要求。管廊式水表采用智能水表,在一楼设置数据采集器集中采集。
第十条 楼内立管管材采用钢塑管、PP-R管和PE管,其它管道采用球墨铸铁管和钢塑管。管道耐压等级选择根据供水管道试验压力确定,但不得小于1.0Mpa。
第十一 住宅的生活用水增压设施需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本技术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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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新建住宅增压供水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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